1999年初,時任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的江丙坤主任委員,鑑於台灣經濟面臨轉型升級的挑戰,除了政府應有長遠的戰略規劃及戰術措施外,仍須透過民間各大企業的積極參與配合,方可奏功,於是經多方奔走倡議,終獲致高層的認可以及工商企業大老的支持,乃於1999年7月在台北成立「中華民國三三企業交流會」(以下簡稱三三會)。由當時德高望重的工商大老辜振甫先生當選首任理事長,工商協進會理事長辜濓松等3人擔任副理事長。嗣辜濓松董事長、江丙坤董事長及許勝雄董事長分別先後於2003年、2012年及2018年接任理事長。
現任三三會理事長係由台玻集團林伯豐董事長於2021年8月接任,2024年8月連任,副理事長則分別由台聚企業團吳亦圭董事長、大成長城企業團韓家宇董事長及鴻海企業團黃清苑獨立董事擔任。目前三三會會員有80家企業團,68家贊助會員,全部會員營收淨額已超過7,000億美元。
為培養新一代年輕企業家,本會並以「傳承、交流、創新」的理念,於104年10月成立青年企業家委員會(簡稱「三三青年會」),冀能經由企業優秀文化之傳承與交流,促進創新思維及腦力激盪,締造新商業模式,進而強化企業國際競爭力,為企業之永續經營注入活力。現任會長為台玻集團林嘉佑總經理,委員人數124位。
三三會會員在如此堅強陣容的支柱基礎上,將以回饋社會、貢獻國家,共同為推動國際經貿關係及企業的茁壯發展而邁進。。
(一)促進會員之聯誼;
(二)增進國際企業交流,推動成立策略聯盟;
(三)強化國際投資技術、貿易交流,以促進國際經貿關係。
(一)定期午餐會:
三三會英文名稱為〝The Third Wednesday Association〞,依本會章程定期於每個月的第三個星期三舉行午餐會,透過每個月定期餐會,除加強會員間之交流外,更重要的是,每次餐會均邀請政府重要部會首長,或知名專家學者蒞會發表演講。尤其,近年來,歷經地緣政經摩擦情勢的發展,以及肆虐全球的新冠病毒疫情,本會即利用邀請政府各部會首長前來演講之際,針對國內外環境的變化,就政府施政方針、當前經貿策略及國際情勢作出深入淺出的分析演講,以為企業發展的指標;同時本會會員也利用這個機會向政府表達各個企業團的意見及建議,以為政府施政之參考。
(二)組團出國參訪:
為了擴大三三會會員的國際交流,創造會員與國外企業的合作機會,本會初期,係以組團赴日本訪問為主,先後已籌組多次訪問團拜會日本當地政府機構,企業團體及工業區廠商,並舉行座談研討會,彼此意見交流,這種獨特的參訪交流模式在日本企業界間贏得了好評亦創造出三三會美好的聲譽,並於2013年10月與「早稻田大學」、2015年11月與「靜岡縣」五個工商團體、2016年3月與「大阪商工會議所」、「京都商工會議所」、12月與「九州NBC協議會」、2018年11月與「瑞穗銀行」、2019年7月與「東京大學」、2023年6月與「熊本縣」五個工商團體、2024年1月與「香川縣商工會議所連合會」、10月與「大分縣商工會議所連合會」、11月與「名古屋商工會議所」簽署「合作備忘錄」;;三三青年會也於2017年8月與「日本商工會議所青年部」、2023年2月與「公益社団法人日本青年会議所」、2024年5月與「日本青年會議所日台友好之會」簽署「合作備忘錄」。
自2002年起,鑒於中國大陸經濟的崛起,在辜濓松會長的領導下,乃先後組團訪問北京、上海、重慶、遼寧等地所屬大型企業團及工業區,並於2008年訪問北京時,與北京最大之「京城企業協會」簽署經貿合作備忘錄;2010年繼參訪上海世博會後,2011年又與「上海市經濟團體聯合會」簽署「合作備忘錄」;2012年12月復在台北與「中國企業聯合會」簽署「合作備忘錄」;2013年6月組團參訪浙江溫州時,與「浙江省工商業聯合會」簽署「合作備忘錄」; 2014年11月分別與「天合公益基金會」簽署「戰略合作夥伴關係框架協議」、「閩台經濟合作促進委員會」簽署「合作備忘錄」。本會也積極蒐集當地投資各類商情供本會會員前往洽談商機參考。
(一)本會一般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中華徵信所本國企業集團排名前100名;
(2)、集團企業財務健全;
(3)、熱心國際經貿交流事務。
符合前項三款規定者得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成為一般會員。
一般會員應指定二人為代表人,會員代表人須現任或曾任負責人或 總經理以上職務。
(二)本會贊助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符合下項條件之一者:
1. 上市或上櫃之本國企業;
2. 國家扶植發展產業者;
3. 在國內設立之外國知名企業;
4. 其他基於會務發展需要,經理監事會同意者。
(2)、企業公司行號財務健全。
符合前項二款規定者得由二位本會會員之推薦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成為贊助會員。
各贊助會員應指定一人為贊助會員代表,贊助會員代表人須現任負責人、總經理以上職務。
(一)理事會
理 事 長 林伯豐 (台玻 董事長)
副理事長 吳亦圭 (台聚 董事長)
副理事長 韓家宇 (大成長城 董事長)
副理事長 黃清苑 (鴻海 獨立董事)
理 事 江俊德 (榮成紙業 董事)
理 事 辜仲諒 (中信金控 董事)
理 事 焦佑鈞 (華邦電子 董事長)
理 事 許介立 (泰金寶科技 董事長)
理 事 董俊毅 (能率創新 副董事長)
理 事 張安平 (台泥 董事長)
理 事 黃教漳 (台隆 董事長)
理 事 蘇純興 (和泰 總經理)
理 事 陳田文 (群益 創辦人)
理 事 蔡宗翰 (國泰世華銀行 副董事長)
理 事 陳進財 (穩懋半導體 董事長)
理 事 朱志洋 (友嘉 總裁)
理 事 徐旭東 (遠東董事長)
理 事 王光祥 (大同 董事長)
理 事 林大鈞 (豐興鋼鐵 董事長)
理 事 張宏嘉 (豐群 董事長)
理 事 洪士琪 (新光人壽 副董事長)
(二)監 事 會
常務監事 吳寶田 (麗寶 總裁)
監 事 許育瑞 (仰德 董事長)
監 事 陳冠舟 (耐斯 副董事長)
監 事 周筱玲 (元大銀行 副董事長)
監 事 陳立白 (威剛 董事長)
(三)顧問
韓國瑜 立法院 院長 (最高顧問)
蘇嘉全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會長
黃志芳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董事長
吳豊山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董事長
片山和之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 代表
廖了以 運動家育樂有限公司 董事長
馮寄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董事長室 國際事務最高顧問
劉憶如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系 兼任教授
李紀珠 新光銀行 顧問
高孔廉 東吳大學 講座教授
陳龍吉 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
陳美伶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講座教授
林蒼生 台經院 董事
楊永明 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系教授
藍文祥 藍文祥律師事務所 律師 (三三會法律顧問)
劉連煜 世新大學法律學院 客座教授
宋學文 前瞻經略院有限公司 院長
吳明機 中華民國創新創業總會 顧問
蔡練生 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 顧問
王瑜哲 文化大學 副教授
林德福 國民黨新北市 立法委員
王鴻薇 國民黨台北市 立法委員
李彥秀 國民黨台北市 立法委員
簡明仁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公司 董事長
吳昕陽 新光三越百貨(股)公司 總經理
(四)會本部
秘 書 長 朱 萍
副秘書長 黃章富(兼三三青年會執行長)
秘 書 處
事 務 組 主任 陳麗安
業務交流處
大陸事務 主任 張吉祥
日本事務 主任 江畑裕美子
准予立案 | 民國89年2月16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第一次修正 | 民國92年2月20日 第一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暨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第二次修正 | 民國97年4月18日 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第二次修正 | 民國97年4月30日 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
第三次修正 | 民國99年12月27日 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三次修正 | 民國100年3月30日 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
第四次修正 | 民國101年10月9日 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第四次修正 | 民國101年10月17日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第五次修正 | 民國110年4月21日 第七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第五次修正 | 民國110年8月18日 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第六次修正 | 民國112年12月20日 第八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第六次修正 | 民國113年8月21日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三三企業交流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二 條 | 本會以促進會員聯誼,並加強國際間經貿交流為宗旨。 |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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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會之 任務如左:
一、促進會員之聯誼 二、增進國際企業交流,推動成立策略聯盟。 三、強化國際投資、技術、貿易交流,以促進國際經貿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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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會之 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經濟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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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 員 | |||
第 七 條 | 一、本會一般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中華徵信所本國企業集團排名前100名; (二)、集團企業財務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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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熱心國際經貿交流事務。
符合前項三款規定者得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成為一般會員。 一般會員應指定二人為代表人,會員代表人須現任或曾任負責人或總經理以上職務。 二、本會贊助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符合下項條件之一者: 1. 上市或上櫃之本國企業; 2. 國家扶植發展產業者; 3. 在國內設立之外國知名企業; 4. 其他基於會務發展需要,經理監事會同意者。 (二)、企業公司行號財務健全。 符合前項二款規定者得由二位本會會員之推薦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成為贊助會員。 各贊助會員應指定一人為贊助會員代表,贊助會員代表人須現任負責人、總經理以上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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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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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
第 十 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
第 十一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 十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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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超過三百家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其名額及選 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後行之。 二、會員代表任期三年,代表出席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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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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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第一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每屆理事會得於換屆改選前,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其辦法由理事會另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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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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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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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得以會長名義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本會置副理事長一至三人襄助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之。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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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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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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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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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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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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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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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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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
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本會會務,並得視會務需要聘工作人員若 干人,協助處理會務,會務人員管理規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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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
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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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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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聘請名譽理事長、最高顧問各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
第四章 會 議 | |||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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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定期集會於每個月第三個星期三舉行一次,如有特殊事故或法定假日等原因時,得通知改期或停止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辦理法人登記後以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 開之,除緊急事故外依規定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應親自出席本會各項活動及集會,不得委由他人代理,如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席者須向理事長請假,惟每一集團必須有代表人一人出席。 |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 除名、理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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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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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會員:以一企業集團為一會員,每一會員應捐助入會會費 新台幣三十萬元。每一會員應繳交常年年費新台幣十萬元。 二、本會贊助會員:每一會員應捐助入會會費新台幣拾伍萬元,每一 會員應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伍萬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甚孳息。 六、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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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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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 | ||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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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第六章 附 則 |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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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1 |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九 年二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台﹙八九﹚內社字第八九六O五八九號函准予備查。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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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章程條文第一次修正經本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台內社字第O九一OOO九三五二號函准予備查。 | ||
3 | 本會章程條文第二次修正經本會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第三屆第一次會臨時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七年七月二日台內社字第O九七OO八九四九六號函准予備查。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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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條文第三次修正經本會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年五月六日台內社字第1000087966號函准予備查。 | ||
5 | 本會章程條文第四次修正經本會一○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台內社字第1010353385號函准予備查。 | ||
6 | 本會章程條文第五次修正經本會一一○年八月十八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台內團字第1100043029號函准予備查。 | ||
7 | 本會章程條文第六次修正經本會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台內團字第1130286241號函准予備查。 | ||
簽署合作備忘錄MOU累計共20單位(三三會17單位,青年會3單位):● 2024年【日本-11月14日】:與名古屋商工會議所簽署MOU
● 2024年【日本-10月23日】:與大分縣商工會議所連合會簽署MOU
● 2024年【日本-5月5日】:日本青年會議所日台友好之會簽署MOU
● 2024年【日本-1月23日】:與香川縣商工會議所連合會簽署MOU
● 2023年【日本-6月29日】:與熊本縣五個經濟團體簽署MOU ● 2023年【日本-2月20日】:三三青年會與公益社団法人日本青年会議所(JCI Japan)簽署MOU ● 2019年【日本-7月25日】:日本東京大學簽署MOU ● 2018年【日本-11月5日】:日本瑞穗銀行簽署MOU ● 2017年【日本-8月25日】:三三青年會與日本商工會議所青年部簽署M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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