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111年度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實施計畫」說明如下 :

亦可至該會活動網頁(https://www.cip.gov.tw/zh-tw/news/data-list/B54B5C7E1E0F994002BDC23114A6E326/947B1FF535103093518B3341F71A3C25-info.html)查詢詳細資訊 。

壹、 計畫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及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3條。
貳、 計畫目的:
為鼓勵公私部門關注原住民族就業發展議題,勉勵其對促進原住民族穩定就業之貢獻,透過獎勵方式嘉許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績優單位,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益。

參、 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承辦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之得標廠商。
肆、 獎勵對象:
一、義務進用單位:
(一) 義務進用單位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5條及第12條規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之機關(構)、學校及廠商。
(二) 應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
(三) 由本會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力資源管理系統(ECPA)、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得標廠商名單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中介服務(Web IR)系統,主動篩選並通知符合獎勵名單,免予申請。
二、非義務進用單位:
(一) 非義務進用單位為未具進用原住民族義務而仍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
(二) 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
(三) 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

伍、申請方式:
非義務進用單位自即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原住民族委員會。